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13

被告人黄某某,小名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8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开房入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友谊大道皇冠假日酒店8510号房后,与李某某、梁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在房内轮流吸食毒品。当天11时许,公安人员查房抓获了黄某某等五人。经现场检测,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保萍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