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小名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4月8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开房入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友谊大道皇冠假日酒店8510号房后,与李某某、梁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在房内轮流吸食毒品。当天11时许,公安人员查房抓获了黄某某等五人。经现场检测,黄某某、李某某、梁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保萍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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