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29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处以十三日的行政拘留。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刘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至22日凌晨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本区**街道**幢**单元**室家中容留郑某某、饶某某、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 证人陶某某、郑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鉴定书;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王梦雪
2020年1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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