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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63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日生,民身份号码36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号建******单元**2020年7月23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下午16时许、2020年7月8日凌晨1时许、2020年7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路**号**区**栋**单元**室的租住房卧室内三次容留许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7月22日11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道**号**酒店**房间内抓获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2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珂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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