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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41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吸毒,于2001年3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3年7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7月2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7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11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1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6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同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9日、自2020年1月7日至同年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初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吕庄村**公寓**房间的出租房容留郑某某、蔡某某以溜冰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2019年5月上旬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吕庄村**公寓**房间的出租房容留郑某某、蔡某某、倪某某以溜冰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3.2019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吕庄村**公寓**房间的出租房容留郑某某、蔡某某、倪某某以溜冰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4.201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乐清市柳市镇吕庄村**公寓**房间的出租房容留郑某某、蔡某某以溜冰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租赁合同照片、通话记录、微信权限账号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郑某某、倪某某、包某某、周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琛琚

检察官助理:张儒敏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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