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25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吸毒,于2007年3月19日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08年3月4日被处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同月12日被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5年9月1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次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1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5年12月15日被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次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1月20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22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2月18日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次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7年7月28日被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次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7年8月16日被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被责任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3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绑架勒索罪、强奸罪,于1995年12月25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7月11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某某在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公寓**栋**室的家中,容留叶某某、李某某、林某某、费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佳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