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昌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6********,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孝昌县**镇**村**组。2014年6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孝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孝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至23日,在孝昌县**镇**村**组黄某某家中,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晏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麻果灰”,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四人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系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现场检测报告、孝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物证、扣押物品清单;3.现场指认笔录、照片;4.证人晏某某、丁某某、王某某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朝霞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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