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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9年12月6日因吸毒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同王某某、刘某某、“谌某某”、“啊某某”等人吃完夜宵后,合伙购买了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毒品“冰毒”)。被告人黄某某将王某某、刘某某、“谌某某”、“啊某某”带至朋友蒋某某位于本县**镇新车站附近的租房内(蒋某某已外出,告知了黄某某钥匙位置)容留四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辨认、提取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智星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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