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康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镇**村**组,住所地为资兴市**谷贻塘**栋**单元**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资兴市**谷贻塘**栋**单元**的家中,先后容留了周某某、何某、王某某3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4-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波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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