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房,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宿舍小区**栋**房。1998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1999年5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3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2020年8月2日、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18日、2020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先后五次在自己所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宿舍小区**栋**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屈某某(另案处理)注射毒品海洛因,自己也同场注射。
2020年9月10日9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吸毒人员屈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吸毒现场照片、劳动教养决定书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朋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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