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74********,长沙市芙蓉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2019年3月8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上旬和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自己家中,由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和毒品与叶某某(已行政处罚)一起通过“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2.2018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家中由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和毒品与叶某某、刘某某(已行政处罚)一起通过“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3.2019年02月14日左右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家中由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吸毒工具和毒品与叶某某一起通过“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毒品。
2019年3月8日凌晨12时许,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道**房将涉毒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现场尿检照片,尿液检测报告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3.证人刘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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