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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1********,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现住址地均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8月13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陈某某、温某甲、刘某某从福建省宁化县购买冰毒回石城后,黄某某、温某甲、刘某某在黄某某家中二楼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01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赖某某、温某甲、刘某某从**镇回石城县县城后,黄某某在其家中二楼客厅内与赖某某、温某甲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2019年7月29日下午2点多,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家二楼客厅内与温某乙、温某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随后温某甲来到其家中二楼客厅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尿检笔录等相关书证;2、现场照片;3、电子证据:微信转账记录;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晓斌

2019年1030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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