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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小麻,于2019年1月25日被石屏县公安局责令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石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号的家中容留彭某某、白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具体如下:

1.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号的家中容留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号的家中容留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号的家中容留白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号的家中容留白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其中李某某、杨某某为未成年人。

5.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号的家中容留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月15日9时许,民警在石屏县**镇**村**号查获被告人黄某某和杨某某、李某某、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及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验笔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白某某、杨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锦

检察官助理:高旭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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