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贵阳市**园**栋**单元**号被告人黄某某的租住处,被告人黄某某和罗某某、杨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将罗某某带来的毒品海洛因吸食完毕。
2、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在贵阳市**园**栋**单元**号被告人黄某某的租住处,被告人黄某某和罗某某、袁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将罗某某带来的毒品海洛因吸食完毕。
3、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在贵阳市**园**栋**单元**号被告人黄某某的租住处,被告人黄某某和罗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将罗某某带来的毒品海洛因吸食完毕。
4、2020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贵阳市**园**栋**单元**号被告人黄某某的租住处,被告人黄某某和罗某某、潘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将潘某某带来的毒品海洛因吸食完毕。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通话清单、前科查询表、吸毒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被告人黄某某和证人罗某某、袁某某互相辨认照片的笔录,被告人黄某某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讯问黄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美静
检察官助理 刘皓梦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光盘一张,证据散件 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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