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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黄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公租房**栋**楼**号。2012年10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初至5月11日期间,先后三次容留谯某某在其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公租房**栋**楼**号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姬 妍

检察官助理:毛婷婷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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