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重安镇**一组。因吸毒,于2020年8月12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8月18日因病被黄平县公安局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至2020年8月1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龙某在其位于黄平县重安镇**一组廉租房*栋*0*室的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被黄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8月18日,黄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多次容留龙玲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食毒品工具锡箔纸两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搜查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搜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的,成立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 张玉珍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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