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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5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打工人员,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号**室)。因吸毒,于2020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单元**室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同年9月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年9月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同年9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吸毒工具冰壶等物证;

2. 被告人黄某某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3. 证人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二年内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冰 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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