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1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高中肄业,无业,现住重庆市奉节县**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底以来,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林某某、罗小某某、杨某某、曾某某等人在自己居住的奉节镇**小区**区**栋**号房间内吸食冰毒。2020年6月3日,民警依法传唤黄某某、林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尿液检测。经尿液检测,黄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四人均呈冰毒阳性。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林某某、罗某某、杨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杨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林某某、罗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林某某、罗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容留林某某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3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在其住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城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小区**栋**,联系电话:1573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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