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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户籍地为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住重庆市巫山县**街道**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从朋友匡某某处借来了位于巫山县高唐街道林业小区廉租房10幢4-4的房屋。然后黄某某经常与吸毒人员卢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该房屋吸食毒品。具体查实的如下:

2020年8月24日下午,吴某某和卢某某相约吸食冰毒,然后吴某某微信转给卢某某500元购买冰毒。之后,吴某某、卢某某来到黄某某租借房屋,与黄某某一起共同吸食了冰毒。

2020年9月2日下午,吴某某和卢某某相约吸食冰毒,然后吴某某微信转给卢某某500元购买冰毒。之后,吴某某、卢某某来到黄某某租借房屋,与黄某某一起共同吸食了冰毒。

2020年9月4日,谭某某、卢某某来到黄某某租借房屋。谭某某出资300元,黄某某购买冰毒后,三人共同吸食了冰毒。

2020年9月11日下午,卢某某约吴某某吸食冰毒,然后吴某某微信转给卢某某500元钱购买冰毒。之后,吴某某、卢某某来到黄某某租借房屋,与黄某某一起共同吸食了冰毒。

2020年9月14日早上,卢某某来到黄某某的租借房屋,由黄某某提供冰毒,二人共同吸食了毒品。

2020年9月14日下午,谭某某先后2次转账600元给卢某某购买毒品,然后来到黄某某租借房屋。后谭某某、卢某某、黄某某共同吸食了冰毒。

2020年9月16日,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到巫山县林业小区廉租房10幢404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后经尿检,黄某某、吴某某、卢某某的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尿检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和聊天记录、黄某某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谭某某、匡某某、卢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在租借房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林海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共283页;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提讯提解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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