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6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渝**苑**幢**-**(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15时至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路**号**苑*幢**-**其租赁的房间内,容留何某某、张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10月11日21时至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路**号**苑*幢**-**其租赁的房间内,容留何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10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以及吸毒人员何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98235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