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租住于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园**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2017年6月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9月17日因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其租住的本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董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其租住的本市本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家中二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吸食冰毒。
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其租住的本市本市**区**家园**号楼**单元**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乔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黄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含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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