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南京**会所服务员,住湖南路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9日被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黄某某。当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公寓**室的家中,多次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孙某某、许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77957****;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3.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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