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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南京**会所服务员,住湖南路湘潭市雨湖区******组。被告人黄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9日被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黄某某。当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公寓**室的家中,多次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容留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证人孙某某、许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77957****;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3.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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