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赤壁市**镇**村**组**号,住赤壁市**办事处**建材城**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赤壁市**办事处**建材城**单元**室,先后四次容留龚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辨认、指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唐诚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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