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开发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8月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吸毒,于2017年6月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7年10月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毒,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被告人黄某某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租用驾驶停靠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民平村路边的轿车内,由王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姚某某当场制作吸食工具,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吸食的同时,容留王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等3人吸食该毒品。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姚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志锋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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