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5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仲某某、邱某某、张某甲在什邡市**镇**村被告人黄某某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卢某某、钟某某在什邡市**镇**村被告人黄某某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容留邹某某、张某乙在什邡市**镇**村被告人黄某某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仲某某、刘某某、钟某某在什邡市**镇**村被告人黄某某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毅
检察官助理 甘 可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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