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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组。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某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邛崃市**镇**小区**号自家住宅一楼房间内容留熊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邛崃市**镇**小区**号自家一楼寝室内,容留江某某、熊某某、李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映麟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换押证,提讯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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