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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0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租住了位于**村**巷**号**房。2019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记不起)和2019年7月17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两次容留陈某某到其上述租住的出租屋一起利用自制水壶吸食冰毒。另2019年7月上旬一天晚上和2019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又以同样方式,分别容留吴某某和冯某某、“阿光”(未抓获,真实姓名未清楚)在上述出租屋吸食冰毒。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冯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郭富坚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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