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1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所租住的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江东村朝阳中街北三巷八号201房和荔园大街南二巷4号519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何蔚
2017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卷1册。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07克、吸毒工具针筒2支,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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