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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早上, 陆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王某某、韦某甲、韦某乙等人到被告人黄某某家玩, 王某某提议每人出200元购买毒品K粉回来吸食,因有人提出没有钱,就由陆某某先出资1600元购买毒品K粉和开心水,然后八人一起黄某某家二楼客厅吸食;当日中午,又由陆某某先出800元购买毒品K粉和开心水, 八人又一起黄某某家二楼客厅吸食。当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吸毒人员陆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王某某、韦某甲、韦某乙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和毒品包装物。经鉴定,现场查获的雪碧塑料瓶、 “冬虫夏草”塑料包装袋、 “灵芝”塑料包装袋检出MDMA,透明塑料包装袋、绿色塑料吸管检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雪碧塑料瓶、 “冬虫夏草”塑料包装袋、 “灵芝”塑料包装袋、透明塑料包装袋、塑料吸管、银行卡、瓷碟等;2.书证: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甲、王某某、韦某甲、韦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7. 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卓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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