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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6日、2019年5月22日、2019年5月28日,在其位于钟山县**街**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韦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3月2日黄某某主动到钟山县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三次容留韦某某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他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黄某某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检察官助理:周昱铭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817748****.

2.案卷材料一册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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