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8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永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永德县**乡**村开展 “打零收戒”专项行动,当日21时36分民警在永德县**乡**村黄某某家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和有吸毒嫌疑的普某某。经审查,2019 年12月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并伙同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并伙同普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并伙同普某某、李某某、施某甲、施某乙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3、2020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并伙同普某某、姚某某等3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4、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并伙同普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5、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并伙同普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普某某、李某某、施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贵艳
检察辅助人员:杨鲁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9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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