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2000********,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中专肄业,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幢**室(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公馆**幢**室家中客厅内,容留万某某、徐某某、邱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法调取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徐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法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伟
检察官助理 尹玉霆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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