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至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与吸毒违法人员麦某某、梁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聚餐庆祝梁某某生日。晚饭后直至次日凌晨0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容留麦某某、梁某某、胡某某在其租住的江门市蓬江区**大道**号**酒店**楼**房内吸食毒品“K粉”、“开心水”。2019年10月23日,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上述租住处内缴获一小包可疑白色晶体(净重0.63克)和一小包装有咖啡色粉末(净重1.76克)的金黄色包装袋物品。经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缴获的咖啡色粉末含有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麦某某、梁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容丽芬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涉案毒品1.76克(其中0.59克用于鉴定,剩余1.17克封存入库)扣押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案卷三册(含光盘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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