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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地河北省固安县**桥**号楼**单元**室,住大冶市**楼**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下午,吸毒人员冯某某、刘某、陈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殷某某等人先后前往被告人黄某某位于大冶市**楼**栋**单元**室家中玩,后将客厅茶几上放的十几粒毒品麻古共同吸食完毕。当天晚上9时许,大家又想吸食毒品,被告人黄某某和吸毒人员胡某某、陈某某共同出资出1800元,由陈某某前往**镇购买毒品麻古50粒。毒品买回后,黄某某、冯某某、刘某、胡某某、殷某某、陈某某、朱某某七人将买回的50粒麻古进行吸食。后黄某某、冯某某、刘某先行离开,胡某某、殷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则继续吸食余下的毒品麻古,直到第三天中午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毛发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吸毒场所照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殷某某、朱某某、熊某某等人证言;3.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大冶市**楼**栋**单元**室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录音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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