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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5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乡***村***组。曾因犯运输毒品罪,2002年8月1日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7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2018年6月2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7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在其位于涟源市**乡**村**组的家中静脉注射毒品海洛因。

2.2018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在其位于涟源市**乡**村**组的家中静脉注射毒品海洛因。

3. 2018年6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乙在其位于涟源市**乡**村**组的家中静脉注射毒品海洛因。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娄底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向涟源市公安局三甲派出所民警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被民警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肖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8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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