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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现住廉江市**镇**村**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4月2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十元,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9年9月9日被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南安市**镇**村**号**楼最后一间的租房内,容留周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吸食海洛因;

2、接上一起,2019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租房内,再次容留周某某、林某某共同吸食海洛因;

3、2019年7月底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租房内,容留周某某共同吸食海洛因。

2019年11月28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从广东省潮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被告人黄某某带回审查,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犯罪(违法)记录调查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工作说明、尿检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林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培志

代理检察员:陈玉玲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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