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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黄**,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6时许,在福清市**镇**村路段,被告人黄**在其驾驶的闽**小车内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7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黄**在其位于福清市**镇**村**号住处附属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黄**在其位于福清市**镇**村**号住处附属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黄**在福清市**镇**村家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登记信息查询单、发还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监控截图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二年内三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柱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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