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所建的闽侯县祥谦镇三溪口村和平34-1号民房内容留朋友郑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倪某某、张某某、外号“小宇”的男子及外号“COCO”的女子等七人吸食氯胺酮(俗称“K粉”)。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苑1号楼2305单元被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倪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一次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20年3月12日
附注:
(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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