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6月1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5月1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云阳县体育路的尖东理发店杂物间内容留陈某某、郭某某吸食冰毒。2020年5月7日17时许,黄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云阳县**镇**路**号**楼的出租房内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麻古。2020年5月8曰20时许,黄某某在位于云阳县人和工业园区五一驾校旁公路边其车牌号为鄂EB****的小车内容留陈某某、熊某某吸食冰毒。三次吸食的毒品及吸食工具均由黄某某提供。
2020年5月11日21时许,黄某某在云阳县公巡五中队附近被巡逻民警查获。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尿液提取、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妮娜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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