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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局**工程局**,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城**项目部**。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己居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城**内,提供场所供陈某某、岑某某、杨某某吸食毒品冰毒、麻古。后经尿液现场检测,陈某某、岑某某、杨某某甲基苯丙胺均成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尿液检测报告、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岑某某、杨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  军

检察官助理 夏宁静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城**项目部**(联系电话134384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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