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8********,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无犯罪前科记录,户籍地广宁县**镇**村委会*村,住广宁县**街镇**栋**房。2020年7月15日被抓获归案,因有吸毒行为于次日被广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广宁县**镇**花园*栋*号的住处容留了吸毒人员黄某丙、黄某乙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2020年7月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在**花园*栋*号的住处容留了吸毒人员程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2020年7月13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广宁县**镇**村委会*村的住宅容留了吸毒人员程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水生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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