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镇**村**号,1997年因盗窃罪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200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蓝某某(另案处理)在漳浦县**镇**村**民房里容留张某某、李某某、詹某某等卖淫女进行卖淫,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2019年11月13日,漳浦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及蓝某某经营的卖淫窝点当场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张某某、杨某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蓝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材料。
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小琳
检察官 黄梅君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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