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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卖淫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杀猪婆,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7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捕前住包头市东河区**市场**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包头市东河区**市场**号,以每人次100元价格从中抽取30元,分别容留黄某甲、许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3份;

2.证人黄某甲、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二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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