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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9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现租住靖西市**镇**路**小区**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经合谋租用靖西市凤凰路**三小区**号三楼作为卖淫场所,后容留越南籍女子邓某某、倍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该场所卖淫,2020年6月间,邓某某、倍某某多次在该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周某某等男子先后到该租房进行嫖娼。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自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倍某某、周某某、刘某某、丁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另案处理同案人王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王某甲、黄某甲、邓某某、倍某某、周某某、息某某、丁某某、谭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黄宗友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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