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阳西县**镇**街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2019年11月11日起,在阳西县某路以经营某发廊为名,容留卖淫女杨某某、周某某在发廊内和租赁阳西县织篢镇某路一出租屋三楼的一房间从事卖淫活动,杨某某、周某某与嫖客进行性交易一次130元或者150元,黄某某每次从中抽取30元或者50元费用。期间,黄某某共非法获利约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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