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8月26日,因介绍卖淫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租赁南昌市**路**号一拆迁房一楼一处民房开设按摩店,先后共计44次为王某某、刘某、张某某、李某某等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招揽嫖客、提供场所,事后按一定比例与卖淫人员进行分成。
2019年8月26日,民警对上述按摩店进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卖淫人员招揽嫖客、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 坤
2019年12月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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