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3********,汉族,小学文化,**牌室**,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村**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解某某、翁某某等人约定,将其租赁的本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村**号1楼和2楼单间提供给解某某、翁某某等人卖淫使用,黄某某从解某某、翁某某等人的卖淫收入中提取三成作为“抽头”。2020年6月22日晚,翁某某和杨某某在本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村**号1楼**牌室后面的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20年7月4日晚,翁某某和郭某某在本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村**号2楼的单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将其租赁的本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村**号**楼单间提供给卖淫女解某某、刘某某等人卖淫使用,黄某某从解某某、翁某某等人的卖淫收入中提取三成作为“抽头”。2020年8月24日晚,解某某与殷某某在本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村**号**楼单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刘某某与汪某某同时也在该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当晚民警巡查时,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告知解某某等人规避警方的检查。
被告人黄某某从解某某、刘某某等人处抽取卖淫收入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汪某某、解某某、殷某某、翁某某、杨某某、祝某某、王某某证言;3.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4.电子证据;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她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霞
检察官助理:谭玉芳
2020年12月9 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光盘5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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