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60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7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住湖北省潜江市**街道**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退回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2日潜江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安排卖淫女固定住在潜江市*甲宾馆宾馆402房间内,以该宾馆四、五楼部分客房作为卖淫场所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由卖淫女向嫖客提供“快餐”、“全套”、“双飞”、“包夜”等不同项目性服务,黄某某每次从中抽取118元至238元不等的好处费,并提供微信、支付宝支付牌以供嫖客付款使用。2019年4月9日,在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吴某某、田某某、寇某某、李某某四人。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7月19日在湖北省潜江市**广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使用过的避孕套2个、支付宝、微信****;2.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寇某某手机微信与黄某某间微信记录、甲宾馆营业执照、手机号码为1304288****、1304288****的客户信息、潜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潜江市*乙宾馆基本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关于涉案移动支付数据调取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寇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 相关微信账号的开户信息及2019年1月以来的转账记录****;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宾馆开房,容留二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黄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华卫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6页。
3.视听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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