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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街道**区,无业,住**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微信名“百**”)在其位于吉首市**街道**号的家里,容留田某某(微信名“熟**”)、彭某某(微信名“**佳人”)二人多次卖淫。黄某某从每次卖淫所得中抽取人民币20元,共计非法获利22850元。

2020年7月12日下午,彭某某与王某某、田某某与龙某某分别在小南门27号的房间里卖淫嫖娼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经调查发现黄某某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于同年7月14日下午,在小南门27号黄某某家里将其抓获。归案后,黄某某对其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田某某、彭某某、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二名妇女多次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正秀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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