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在广某某**村经营火锅和烧烤的“**”饭店,被害人鞠某某(另案处理)在广某某**村经营“**”饭店。2019年3月12日鞠某某经营的饭店新增烧烤项目,当晚20时30分许,黄某某酒后驾车将鞠某某的烧烤摊撞坏,并对帮忙烧烤的张某甲实施殴打。鞠某某闻讯出来,黄某某持砍刀砍鞠某某被人劝阻并将砍刀夺走,后黄某某踢鞠某某时被鞠某某按在地上打伤。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9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的烧烤炉等;2.书证: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补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调取监控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邢晓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本村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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