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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毛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曾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6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0月2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9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5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民主街肖某某等人开的赌场内赌博时与肖某某发生纠纷,随后肖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以及同案童某某、“卡满样”(均另案处理)一起打了刘某某。2016年1月1日上午,刘某某喊“凡宝”一起去报复,并持杀猪刀在涟源市民主街老中医院附近追砍黄某某和童某某。当日下午15时许,黄某某、童某某、“卡满样”等人驾驶一辆黑色的越野车在涟源市民主街老电线厂围墙处碰到刘某某,随后双方发生口角,黄某某、童某某、“卡满样”下车持“管刹”将刘某某左手食指砍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例资料、监控截图、前科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谭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和同案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开设赌场罪

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1月,肖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长期在蓝田办事处市民主街附近纠集谭某某、刘某乙、梁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及民主街附近的居民,通过“扳闭十”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达二、三十人。该赌场一般上午开在老中医院附近的禹志红租房内,下午和晚上开在民主街陈某某家中,肖某某自己负责抽水,同时以每人每天150元雇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童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该赌场上看场子、望风。黄某某参与开设赌场80余天,非法获利12000余元。

2020年8月19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到娄底市看守所将被告人黄某某逮捕,并将其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指认照片、报警案件登记表、扣押文书、结算收据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梁某乙、谭某乙、谭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和同案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主犯、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还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总和刑期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周中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扣押被告人黄某某赃款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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